网红机构及从业人员税筹问题思考
  当前由于现行的税收法规不能完全适用“网红经济”这一新经济新业态的经营和分配特点,再加上国家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众多不规范的“税收洼地”、“核定征收”、财政返还等被规范和取缔,导致一部分高收入网红一夜之间倾家荡产,整个网红界收入者甚至出现人人自危的局面。网红行业的经营者大多为一些年轻个体创业者,他们大多缺乏对专业税务知识的学习和了解,他们应该处理好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依法依规合理纳税,但同时应该理解他们的工作特点,给予他们真正专业负责任的引领和指导,让这一行业也充分享受到国家改革开发政策的红利,发挥这一充满生命力的行业和人材对国家、对区域经济的最大贡献。
  笔者通过最近所接的众多咨询案例和调研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一、很多较高收入的“网红从业者”有着很强的事业心,他(她)们其实工作并不容易,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他们当中的大多数思想单纯、主观上并没有想着去故意偷逃国家税款,虽然他(她)们在各自领域有着很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但缺乏专业的税收财务知识的学习和掌握,确实是很多不负责任、财税业务并不专业的所谓的“专业税筹机构和税务专家”为了一己之私让这些年轻的创业者们陷入了非常危险和被动的局面;
  二、很多“开发区”、“地方税务”部门也是有责任的,违背国家有关政策承诺所谓税收返还政策、不负责任的对一些并没有实质运营且盈利率比较高的“工作室、个独、合伙企业”进行低税率的核定征收,而出现税务风险时却把责任全部推给“网红纳税人”这样也是不公平的;
  三、实践中看,有地区的税务部门现在存在“一刀切”的做法,无论网红经营者以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出现一律要求按边际税率45%对收入进行个人收入所得税的代扣和征收也是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也是不正确的,那些故意拆分收入、设立空壳公司、没有实质经营的行为应该被认为是“偷税行为”,但那些依法注册、持续经营、有实际的经营场所、团队作战的单位也应该按税法规定其收入按“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目前仍然有不少所谓的“税筹公司”还在推行“设立工作室、个独、走核定征收、税收返还等”违背国家税收征管、已被严查的让那些年轻的“网红创业者”陷入极高税务风险的方法,实在是让人痛心;
  笔者认为,随着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和国家对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越来越严格和规范,网红从业者们规避税收风险、维护自身得来不易的经济利益的方法其实很简单,一定要学习一些必要的税收知识,不要被一些不良机构所误导,不要想着去“投机取巧”,应该根据自身经营的需要和特点依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公司”等开展经营,完善财务管理和帐务记录,自身收入的增加必然也会带来一些成本的增加,国家当前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上也有很多的优惠政策,年收入超来500万元,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以给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是一个合理转移税负的方法,只要规范运营和进行规范的财务核算税收成本是可控的,相信很多年轻的网红创业者也是接受的。当然由于网红工作的特点部份从业者也可以考虑去海南等真正国家批准的“低税率”地区去合法实质经营,也是真正能达到部分“合理避税”的目的。
Copyright 2022 睿资财税 All Rights Reserved 2002-2022 睿资(北京)财税管理有限公司 京ICP备202201964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