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二十大精神后关于纳税问题的思考

  二十大精神“增进民生福祉、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等任务,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完善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有财经方面的人大代表提出“我们国家进入到中等收入偏上国家,特别是去年我们迈入高收入国家门槛后,老百姓更期望共同富裕,而不是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开,所以对过快暴富的现象,人们也希望国家运用税收、法律等相关手段进行调节”。“二十大报告对收入分配制度提出了新论述,顺应了老百姓的呼声,也是收入分配制度改进完善的必然要求”。“财产性收入是增加居民收入不可或缺的渠道,但要让其投入和回报形成合理的匹配关系。首先,财产性收入其自身要合法合规;对违法违规的财产性收入应依法取缔。同时,在宏观、中观层面,财产性收入与其他分配方式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等应形成合理的比例关系;不能让财产性收入巨大地、成倍地超过劳动收入。对合法合规的过高财产性收入,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此方面,还要研究平衡财产性收入与劳动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关系,防止对财产性收入征税宽松,对劳动报酬征税则过严。这就需要我们完善收入分配体制机制,对资本积累方式进行规范。
结合当前新经济、新形势下的税收征管环境,笔者有以下的观点和体会:
一、会议强调了共同富裕,利用税收杠杆解决贫富差距的思想;
二、与国际接轨,给企业减轻税负、强化对个人收入和存量财富的税款征收,即是税收做经济宏观调控杠杆的需要,也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
三、国家下一步会强化对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征收;
四、对个人住房的出租行为一定会加强管理,非营业性房产税的征收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暖一定会在全国全面开征,中国遗产税的征收一定在路上。

 

二0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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